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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孙亚峰一审获刑六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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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0: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亳州谯城区法院公开宣判利辛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孙亚峰受贿、包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法院一审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处孙亚峰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以武振飞、武润泽为首,依托利辛县中鑫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多人参加,逐渐发展形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组织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孙亚峰多次接受武振飞、武润泽的财物并因与李某保持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为武振飞、武润泽提供利益保护。孙亚峰明知武振飞开设的中鑫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有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自2016年开始将其和其家属控制的321万元存款存入,非法获取高额利息,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多次包庇、纵容,致使武振飞、武润泽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查明,2003年至2019年期间,孙亚峰在任利辛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61次,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95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亚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孙亚峰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孙亚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又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郑文慧 汪亮超 蒋加磊)

  来源:中国亳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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