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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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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8: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彩礼案件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需要返还的彩礼如何进行介定。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和物品,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在我们亳州市,现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它规定了”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因此我们认为在订亲时经媒人或男女双方及双方家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现金或较为贵重的金银首饰等这些物品属于需要返还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男、女双方之间互相往来而发生的的礼品,诸如烟、酒、茶、食品、衣物等则不属于需要返还的彩礼。
      其次婚约彩礼案件法院非常注重调解工作。彩礼给付在城市是基本上很少,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农村中。而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除了双方订立的婚约关系外,往往双方之间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而且因为双方当事人不仅订立婚约不光是给付彩礼款,双方还要有些仪式、其他花费,因此一般情况下双方对返还数额,返还方式都有一定的争议,但是矛盾却也并非十分尖锐,法院办理这种案件时在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从情、理、法各角度认真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会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压服当事人,以争取调解结案。
        第三婚约彩礼案件中一般法院都会维护弱势方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我们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考虑到了诉讼到法院的返还彩礼案件有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因此在彩礼的返还上就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上,对于双方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若是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在确定返还数额后再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另一方面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或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导致双离婚或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而且若是因为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最后,现在彩礼的给付不在仅仅是男方给女方,很多时候是女方在给男方彩礼款,女方给男方彩礼款很少经过媒人,以致维权很难,这类案件一定要搜集好证据再行起诉,以免因证据不足造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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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1: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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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2: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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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8: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谁,太有才了,写这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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