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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县城城区及城关镇、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7个乡镇辖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各级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高速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文明健康生产生活方式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和中小学生要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生态文明过节习惯,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共同保护大气环境,共同守护清洁蓝天。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举报办法 举报电话:
0558—8960006 0558—8700727 0558—512122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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