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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法院:善解著作权纠纷 情理法交融促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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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运用“七本账”调解工作法,高效化解一起涉及文创产品使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苏州某公司系某动漫形象“大型毛绒玩具兔子”的著作权人。安徽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在其负责的商业项目区域内,未经授权,将该动漫形象作为临时打卡地标进行展示,以吸引人流量,提升场所人气。苏州某公司认为此举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安徽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则称,其使用的“大型毛绒玩具兔子”系通过正规网店采购所得,初衷仅为营造氛围、增添趣味性,主观上并不知晓该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且强调其使用方式并未直接收取参观费用,未产生直接门票等盈利,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表示难以接受。

        调解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就侵权故意认定、赔偿责任范围等问题争议较大,采用“七本账”调解法,为双方厘清“账目”,寻求共识。

        “对账”阶段,法官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侵权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网购记录等材料。在此基础上,向被告清晰释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即便商品系合法购得,未经许可用于商业场所吸引客流进行间接营利,仍可能构成侵权,并深入分析了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双方“核账”时,法官充分听取被告陈述,理解其“无意侵权”的出发点及对经营影响的担忧,同时引导原告考量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实际使用方式及造成的间接影响。

        法官的专业分析、耐心沟通和提出的务实方案,最终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原告同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一定让步,并给予履行宽限期;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按时支付补偿款。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来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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