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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学生受伤,保险公司以“打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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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5: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安徽商报报道 我省两名文武学校的孩子在宿舍内摔跤,一名孩子骨折受伤,落下了伤残。事发后,孩子家长将学校等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而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两名孩子在打架中受伤,不在保险范围。今年1月26日,利辛县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两孩子宿舍摔跤 一方受伤

  小军与小明是利辛县皖北少林文武学校(下称皖北文武学校)八年级三班学生。2021年3月10日中午十二点左右,小军到小明宿舍找小明摔跤玩耍,在此过程中导致小军受伤。后小军被送往利辛县儿童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骨折。

  经过治疗后,小军落下了伤残,经鉴定,小军因外伤致右胫腓骨移位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军将小明、皖北文武学校、某保险公司利辛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两人打架不在理赔范围

  小明的家长辩称,两个孩子在学校的事他们不是很清楚,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这事。

  皖北文武学校辩称,学校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60万元,附加校方无过错责任险,本案在保险范围内,因此小军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有两个孩子家长自行承担。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其认为两个小孩是打架,打架在保险条款中免责,因此,不应该进行理赔。

法院:对武校来说这是切磋 应赔

  保险公司认为小军与小明的“摔跤”行为是打架而不是玩耍,对此,利辛县法院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交流课堂所学的内容属于正常的日常行为,在普通的学校里学生交流的往往是书本内容及课后作业,而本案中两名孩子所就读的是文武学校,对文武学校而言,教学生习武是日常课堂内容之一,因此,学生在课余时间内交流所学的武术技巧也应视为正常的日常行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孩子“摔跤”行为是打架。因此,法院认为,两孩子“摔跤”的行为不属于打架,而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交流、玩耍的举动。

  两个孩子事发时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军在皖北文武学校上学期间受伤,学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责任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其在管理、预防、保护方面存在疏忽,因此,皖北文武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法院酌情认定皖北文武学校承担小军损害70%的赔偿责任。

  鉴于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予以赔偿。

  而小军主动找小明在小明宿舍摔跤中受伤,两人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小军承担自身损害20%的责任,小明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军各项损失计9.4万余元;利辛县皖北少林文武学校赔偿小军损失(精神抚慰金)3500元;小明家长赔偿1.4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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