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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检察院抗诉一起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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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3: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安徽12月6日电(通讯员 文登)因村委会公章管理不善,被他人私自在贷款凭证上盖上该印,法院一审判决该村委会承担53450元及利息,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抗诉,法院再审进行了改判,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88年,原利辛县中疃信用社信贷员孙灯才经当时该社主任武友庆审批为侯怀德办理贷款30000元,至1996年6月30日结算本息合计53450元。后孙灯才因找不到侯怀德要款,就把53450元擅自转为张板桥村委会的贷款。并随手签了经手人孙保军,即张板桥村委会会记的姓名,后又利用张板桥村委会对公章管理混乱私自在贷款申请报告和贷款借据盖上该村印章,张板桥村委会并不知晓,也未收到53450元贷款。1995年12月利辛县中疃信用社以张板桥村委会逾期不还贷款为由向利辛县法院提起诉讼。利辛县法院原审认定,张板桥村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盖村委会印章立据向中疃信用社贷款53450元,利率1.8℅,信用社多次催要未还。判决:张板桥村委会偿付中疃信用社贷款53450元及利息。

  后张板桥村委会不服法院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利辛县检察院审查认为:53450元贷款中疃信用社实际上没把钱交给张板桥村,而是从中疃信用社原主任武友庆在1988年审批贷给侯怀德德借款借据转换而来。虽盖有张板桥村委会印章,但村委会领导并不知晓,也没收到该笔贷款,不能视为是村委会的贷款行为。张板桥村委会虽有在对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但确无借过53450元贷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因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不当,法院应再审予纠正。利辛县检察院依据该理由依法提请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利辛县法院依据抗诉再审开庭进行了改判判决,撤销本院(1996)利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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