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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农村土地管理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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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1: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利辛县下发了《利辛县农村土地管理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土地管理。

  全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局主管,县监察、建设、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严禁以招商引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处置资产及其他项目建设等名义违法用地。新村规划要按照节约用地原则,实行“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户均宅基地面积(含院落)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矿区、集镇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严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农村土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包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村“两委”是本村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责任区包保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土地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拆除和督促恢复土地原状工作。

  同时加大了责任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不履行工作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年度内出现违法用地累计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或一般耕地超过10亩或其它土地超过20亩,且未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给予分管负责人、包片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利辛县国土资源局  戴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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