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律师服务 发表于 2011-7-2 11:46:44

故意伤害案例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故意伤害案(轻伤)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案件系因民间纠纷直接引起的;(二)当事人双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三)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的。当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受害人是轻伤害,而本案最终也在辩护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主动到检察院要求销案,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张某最终被公安机关释放。

体委大院 发表于 2011-7-2 12:03:21

:P学习了。

利辛快讯 发表于 2011-7-4 16:10:33

已阅!

知足常乐 发表于 2012-5-15 21:06:20

把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解结案,体现了我国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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