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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一公司法人代表挪用公款77万元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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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6 17: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阜阳9月5日电(通讯员利剑)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挪用资金77万元用于满足个人需求。2013年9月2日,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2012年2月,现年38岁的王某开始担任利辛县某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2012年,该公司为给职工发放每人4.4万元的医疗保险补助,从县供销社取回70多万元钱。该县供销社把这70多万元钱打到了王某个人在农行的帐户上。

  之后没多久,农行的工作人员就打来了电话,问王某是否要做个人理财。王某在没有通过公司开会研究的情况下,从单位资金中拿出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期限为两个月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到期返本后,王某获得的4650元利息也没有向公司会计报账,而是用于个人开支。

  同年,王某的朋友李某向其借20万元。于是,王某将单位资金的20万元通过某鞋业鞋店的POS机转到了李某的帐户上。该笔借款李某在三个多月后才归还给王某。此外,王某还将单位资金7万元借给陈某使用。

  2013年6月,该公司黄某书面检举王某,王某因此而案发,并于2013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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